关于申请延续转制院团财政政策的函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中“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等相关财政政策,结合当前省直转制院团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保障转制院团的稳定和发展,申请继续兑现《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2﹞19号)中相关财政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继续拨付原有正常事业费,原财政供养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调整离退休费增加部分,由财政补助解决。2019年申请拨付省直转制院团原有正常事业费4041.88万元,并追加2018年提高离退休人员调资经费36.15万元。
二、每年通过“重点精神文明引导资金”“精品创作生产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转制院团发展。
三、按照国办发〔2018〕12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建议我省黑办发〔2012〕19号中财政政策继续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四、为符合国家税法相关减免税的要求,申请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三个省直转制院团。
请予支持为盼。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14日
省文化厅 2018 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省旅游委 2018 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_央视广告服务(二次)_SC[2019]1392成交公告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楼维修改造成交公示
关于申请延续转制院团财政政策的函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购买服务拟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省旅游委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